棋牌平台- 棋牌官网网站- 游戏APP下载游戏停运被起诉玩家获赔;涉赌夫妻获刑 一周说「法」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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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平台- 棋牌官网网站- 棋牌游戏APP下载游戏停运被起诉玩家获赔;棋牌游戏涉赌夫妻获刑 一周说「法」

  近日,盛趣游戏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唐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因私自架设《龙之谷》游戏私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相关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和追缴。

  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自2020年1月起,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龙之谷》游戏服务端与客户端,与方某合谋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私服,通过用户充值非法牟利。

  唐某负责购买游戏版本、租赁服务器、修复补丁及广告推广,方某则负责组建私域用户群、指导玩家、销售道具并收取充值款项,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7万余元。经鉴定,该私服游戏与正版《龙之谷》构成实质性相似。

  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并对权利人盛趣游戏作出经济赔偿。同期,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也对方某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1、司法鉴定与比对思路:私服类案件鉴定重点通常包括客户端代码结构、资源文件(模型、贴图)、数据库结构、服务器逻辑、功能模块调用等内容;

  2、实质性相似原则:法院不仅会考察界面、角色、剧情等表面元素,更关注核心逻辑和玩法功能,包括游戏客户端功能设计、服务器端逻辑、数据结构、用户交互模式等。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典型案例:乔某、苗某夫妇在合法网游平台非法兑换游戏币牟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8年10月起,乔某先在棋牌游戏平台注册充值游戏币玩麻将、斗地主,后伙同苗某,明知平台不支持游戏币兑人民币,仍用多个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为玩家兑付游戏币与人民币并赚差价。

  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二人收取玩家资金3700余万元,支出3500余万元,收付200余万元。

  2023年5月24日,二人被传唤时主动提供账号密码等,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资金账户信息。审理中,苗某退缴45万元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二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乔某明知棋牌游戏具有博弈性,因输钱而起意为他人提供资金兑付谋取非法利益至案发达四年之久,可见乔某主观恶性较大,虽自首但不予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结合苗某作用小于乔某、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判处乔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百万,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五十万,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

  棋牌游戏一旦出现反向兑现行为,即会产生较高的涉赌风险,对于游戏运营者来说不仅不能自行在游戏内外设置反向兑现的渠道,也要对“银商”“币商”等第三方主体的反向兑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游戏平台若明知有“币商”实施反向兑现行为,仍对“币商”采取消极监管态度,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是制定完善的用户协议和禁赌公告,明确禁止游戏币反向兑现行为并制定处罚措施;

  二是双管齐下查处涉赌行为,可以利用技术监测和玩家举报通道及时获悉涉赌线索,核实后对违法账号进行封禁等处罚,必要时将相关线索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是定期进行游戏涉赌风险的自查,以免游戏功能或玩法设置不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致使平台陷入涉赌风险。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则案例评析获奖,该案是一起涉“网游工作室”虚拟财产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5月,余某用名下手机号、邮箱,在杭州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游戏中实名注册账号,签署《服务协议》,协议明确账号仅限初始注册人使用,不得转让等。

  2023年2月,余某与王某网签《转让协议》,以8500元将该游戏账号卖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定,《服务协议》中关于虚拟财产归属及“禁止让与特约”条款,在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应尊重,不能径行认定为无效条款。

  原告非普通游戏用户,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游戏工作室经营者”(特殊主体),其通过账号交易牟利的行为具有多重负面影响。

  三则“网游工作室”倒卖游戏账号和道具的行为本身破坏了既定的规则与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故基于《服务协议》的“禁止让与特约”条款及账号交易负面影响的考虑,法院最终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王某返还余某的游戏帐号,余某返还部分交易价款6000元。

  该案的合同效力裁判思路值得借鉴。普通游戏用户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合同相对方为“网游工作室”,存在侵害游戏运营商、其他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合同无效。

  玩家马某某于2023年10月14日注册账号,初期频繁登录,2024年2月底后登录次数减少。截至2024年3月,其累计充值38260.89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金票”及游戏礼包,停服时账号内尚余3金票未使用。

  2024年4月7日,游戏运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2024年6月7日正式停服并删除账号资料。

  之后,马某某以“运营不足一年停服致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诉请返还全部充值款;网络公司则以“协议约定有权停服”“已提供游戏体验”为由拒绝退款。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依据《用户服务协议》提前60日公告停服,符合相关规定,有权终止服务。对于马某某账号内尚未使用的3金票(价值3元),法院认为其未兑换相应服务,判决应予返还。

  关于账号内已获取的道具、装备等虚拟财产,法院确认其作为虚拟财产应受保护。因游戏停服导致马某某无法继续使用,运营商构成违约并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但法院认为,马某某在游戏中已享受相应服务并消耗了部分虚拟物品,故其要求返还全部充值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游戏运营时长、停服原因、玩家在线及充值消耗情况以及运营商提供的补偿方案等因素,酌情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马某某损失3000元,并返还金票折现3元,合计3003元。

  在游戏停服案件中,针对玩家已购买的游戏道具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审理法院提出如下观点:

  法院认为,不能仅因停服就推定玩家所有充值皆成损失。关键在于结合游戏运营时间和玩家充值金额,综合认定玩家是否已通过实际使用,充分享受了所购道具对应的游戏服务与乐趣。

  若玩家在较长的运营周期内已频繁登录并大量消耗了道具价值,则应视为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其损失较小或不存在;反之,若游戏运营周期极短,导致玩家高价获取的顶级道具或长期增值服务尚未能充分使用即因停服而作废,则存在财产损失。

  法院指出,应结合游戏停服的具体原因来划定赔偿责任的轻重。若停服是出于游戏经营不善难以维系,则运营商的主观过错相对较轻,赔偿责任可酌情减轻。但若查证停服是运营商为追求更高利益,刻意缩短游戏生命周期、诱导充值后即“割韭菜”式的恶意行为,则属于滥用合同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此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以充分保障玩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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